周海明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跨市搬迁需向不愿去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周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3
浏览量:1321

案情简述:

深圳XX物流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20143月份将两个分厂从深圳市搬迁到惠州市,虽对不愿去的担任司机员工(以下简称员工)给予了补偿,但在该公司有部分员工却因是采取内部承包制,其月工资是以运费形式发给,该公司却不愿按承包所得进行补偿,员工与该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发生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情况:

员工因不满公司的经济补偿金方案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员工工资应以承担的运费所得作为每月的工资所得,同时也认定员工所交的风险保障金是真实存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作出了这方面的认定,但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不同的认定,认为该公司虽然将员工所工作的分厂搬迁到惠州,但仍有其它分厂在运营,可以安排至其它分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而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于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员工月工资及风险保障金后,却以劳动合同未解除裁决不予支持员工的仲裁请求。

一审审理及判决情况:

员工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要求该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返还风险保障金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审理,并经代理律师充分说明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应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该公司因搬迁后已不具备履行条件,同时担任司机的员工已按该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工作交接,该公司提出不愿去惠州的员工可到其它分厂工作而继续履行合同。经原告举证证明及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和充分说明,该公司所讲的其它分厂也在其后搬迁至惠州,已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所具备的条件,实质上已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至此员工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返还风险保障金及由该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请求。

二审判决情况:

员工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经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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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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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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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国晖(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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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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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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